男子再婚后不幸去世
(相关资料图)
而子女们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
近日
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家事法庭
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件
案情回顾
人物关系
CHARACTER RELATION
老黄与前妻生育了女儿黄某2,黄某1成年后一个人生活。老黄离婚三年后与谈某重组了家庭,生育了儿子黄某1,并一直和谈某、黄某1生活。
2022年3月,老黄因病去世。由于老黄生前未留遗嘱,各继承人就遗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,熊某和黄某2便向东湖区法院起诉了谈某和黄某1。
黄某2
我只要所有房子的八分之一份额和金钱性质财产中属于我的那部分!
谈某
分钱可以,要把债务先减扣!
法庭上
老黄的母亲、妻子、女儿、儿子
为了其留下的120余万遗产
和两套房产
你一言我一言 争论不休
庭审中,原、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老黄名下尚有金钱性质财产共计58万余元,扣除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谈某个人部分后尚有29万余元,各种补助金共计98万余元。上述共计128万元,由谈某掌控。而老黄名下尚有金钱性质债务及丧葬花费共计7万余元。
另查明,被告黄某1患有癫痫,需长期服药治疗,每月黄某1有2千余元补助金,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。
名下房产
(1)某商住楼层房屋(当庭议价为120万元)2009年约定归老黄、黄某2共同所有,房屋产权登记在两人名下。
(2)某商铺(当庭议价为30万元)。熊某当庭同意在其应得份额中给一部分给黄某1。
法院审理
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,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,有遗嘱或遗赠的除外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,应当予以照顾。
01
继承份额如何分配
因谈某、黄某1名下无可居住的住房,与老黄共同生活直至老黄去世,对老黄尽到了照顾义务。被告黄某1尚未成年,无劳动能力又患有癫痫疾病,需要长期服药治疗,虽有每月补助款2千余元,但仍不足以保障其健康成长。熊某仍有其他子女赡养,且同意在其应得份额内分一点给黄某1。黄某2长期在外地居住,对被继承人老黄承担的照顾抚养义务少。
故该院酌情认定原告熊某按照15%、原告黄某2按照 20%、被告谈某按照 30%、被告黄某1按照35%比例继承。原被告各自根据比例继承财产,也要分担债务。根据原、被告各自继承比例,原告熊某享有18万余元、原告黄某2有24万余元、被告谈某享有36万余元、被告黄某1享有42万余元。
02
商住楼层房屋如何分配
商住楼产权份额,根据原、被告一致议价为120万元,故被继承人老黄名下60万元的份额由原、被告双方各自按上文比例继承,鉴于该房屋已登记在原告黄某2名下,故该院酌定该房屋归原告黄某2单独所有,原告黄某2应向原告熊某支付9万元、向被告谈某支付18万元、向被告黄某1支付21万元。
03
商铺如何分配
被继承人老黄对该商铺享有15万元份额,鉴定该商铺已登记在被告谈某名下,故该院酌定该商铺归被告谈某单独所有,被告谈某应向原告熊某支付2万余元、向原告黄某2支付3万元、向被告黄某1支付5万余元。
裁判结果
一、被告谈某向原告熊某支付18万余元,向原告黄某2支付24万余元、向被告黄某1支付42万余元;
二、某商住楼归原告黄某2单独所有,原告黄某2向原告熊某支付9万元补偿款、向被告谈某支付18万元补偿款、向被告黄某1支付21万元补偿款。
三、某商铺归被告谈某单独所有,被告谈某向原告熊某支付2万余元补偿款、向原告黄某2支付3万元补偿款、向被告黄某1支付5万余元补偿款。
《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二十条
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。
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
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
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,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。都有其他继承人,辈份不同的,推定长辈先死亡;辈份相同的,推定同时死亡。相互不发生继承。
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
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边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
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
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,祖父母,外祖父母。
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尽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第一千一百三十条
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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